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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970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9704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 務 人 旺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邱淑玲 人 債 務 人 黃鴻裕 一、債務人旺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柒   萬伍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   旺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邱淑玲、黃鴻裕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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