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9704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國肇
債 務 人 旺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邱淑玲
人
債 務 人 黃鴻裕
一、債務人旺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柒
萬伍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
旺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邱淑玲、黃鴻裕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