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0078號
債 權 人 程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榮城
債 務 人 祥峻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清 算 人 謝勝合
律師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祥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祥峻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