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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500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0078號 債 權 人 程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榮城 債 務 人 祥峻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清 算 人 謝勝合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祥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究為「謝勝合律師」或「祥峻企   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謝勝合律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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