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171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橋仔頭白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哲雄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71956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
費新臺幣11,512元正,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