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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5213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213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17號 代 理 人 藍顯裕 債 務 人 永盛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涂秉富 人 債 務 人 陳佩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玖萬肆仟伍佰零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   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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