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282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黃明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阜翔實業有限公司、謝高文、李世民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聲請狀及
委任狀代理人用印。
二、債務人阜翔實業有限公司、謝高文、李世民之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