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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528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282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黃明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阜翔實業有限公司、謝高文、李世民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及委任狀代理人用印。 二、債務人阜翔實業有限公司、謝高文、李世民之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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