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2844號
債 權 人 祐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達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興益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須給付債權人新台幣69,825元之原因(
系爭一紙
支票之發票人為興益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徐恳堂
僅為
法定代理人而非票據債務人)。
二、債務人興益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徐恳堂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