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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528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2845號 債 權 人 祐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達 債 務 人 興益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徐堂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益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徐堂為兼法定代理人同負賠償責任之依據,並提供證   明文件。 二、債務人興益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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