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3398號
債 權 人 誠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釋葦
債 務 人 加城冷氣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蔡憲閔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加城冷氣冷凍機械有限公司(原名:加齡冷氣
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加城冷氣冷凍機械有限公司(原名:加齡冷氣冷凍機械
有限公司)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