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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53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3398號 債 權 人 誠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釋葦 債 務 人 加城冷氣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蔡憲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加城冷氣冷凍機械有限公司(原名:加齡冷氣 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加城冷氣冷凍機械有限公司(原名:加齡冷氣冷凍機械   有限公司)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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