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3773號
債 權 人 建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男
債 務 人 科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臣榮
樓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新台幣貳拾萬零陸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遲延利息,
㈡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遲延利息,
㈢新台幣參拾萬伍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遲延利息,
㈣新台幣肆拾參萬陸仟柒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遲延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