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4054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立達有限公司、李豐年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豐年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立達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立達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具狀陳報之。
四、釋明李豐年僅係立達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或兼為債務人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