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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540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4054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立達有限公司、李豐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豐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立達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立達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具狀陳報之。 四、釋明李豐年僅係立達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或兼為債務人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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