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5916號
債 權 人 富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美雲
債 務 人 郁今香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翔騰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郁今香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債務人郁今香朵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稱為何(台端所
附支票影本之發票人為郁今香朶股份有限公司與
聲請狀記載
不符),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