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615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楊正彥
債 務 人 國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陳劉月英
人
債 務 人 陳秀鳳
債 務 人 陳明發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佰捌拾柒萬柒仟伍佰壹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