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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5729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729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何榮泰 債 務 人 英資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郭玉申 人 債 務 人 陳碧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捌拾捌萬陸仟捌佰捌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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