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773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摩根國際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大儒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08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6,528元正,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