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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58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8136號 債 權 人 高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宏 債 務 人 鼎毓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圳 債 務 人 吳陳藝文即佳成企業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吳陳藝文即佳成企業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陳藝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已   經解散,並請提出其最新法定代理人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佳成企業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暨其法定代理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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