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8136號
債 權 人 高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啟宏
債 務 人 鼎毓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圳
債 務 人 吳陳藝文即佳成企業行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吳陳藝文即佳成企業行
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陳藝文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已
經解散,並請提出其最新法定代理人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佳成企業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暨其法定代理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