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8136號
債 權 人 高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啟宏
債 務 人 鼎毓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圳(陳錦煌)
債 務 人 吳陳藝文即佳成企業行
債 務 人 方秋敏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吳陳藝文即佳成企業行
、方秋敏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狀釋明債務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究為「陳韋
圳」抑或「陳錦煌」(
聲請狀雖載為陳韋圳( 陳錦煌) ,
惟
據提出之
戶籍謄本內容
所載,陳錦煌並未曾有名為陳韋圳)
。
二、以書狀陳明是否改列鼎毓化工有限公司之董事及全體股東為
鼎毓化工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務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