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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58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8136號 債 權 人 高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宏 債 務 人 鼎毓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圳(陳錦煌) 債 務 人 吳陳藝文即佳成企業行 債 務 人 方秋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吳陳藝文即佳成企業行 、方秋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狀釋明債務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究為「陳韋   圳」抑或「陳錦煌」(聲請狀雖載為陳韋圳( 陳錦煌) ,惟   據提出之戶籍謄本內容所載,陳錦煌並未曾有名為陳韋圳)   。 二、以書狀陳明是否改列鼎毓化工有限公司之董事及全體股東為   鼎毓化工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務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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