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881號
債 權 人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雲慶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劦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台端
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姓名為「
協發企業有限公司」,其與所附之收費明細單影本記載「劦
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陳報正確之債務人劦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
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葉子榮
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