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9252號
債 權 人 六福天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吳定勇
債 務 人 忠億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忠億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忠億建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