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0737號
債 權 人 客林渥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紅舍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紅舍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陳明債權人客林渥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並具狀陳報
之。
四、請詳列債務人紅舍企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地址
,若原
聲請狀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五、
本件債權人聲請狀
所載之AF0000000號、AF0000000號之支票
所列金額合計為新台幣547,200元,此部分依票據法相關規
定,可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利息,另新台幣479,100元部分
,依
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並無契約或
法律規定,應僅
得請求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