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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607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0737號 債 權 人 客林渥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紅舍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紅舍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陳明債權人客林渥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具狀陳報   之。 四、請詳列債務人紅舍企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地址   ,若原聲請狀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五、本件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之AF0000000號、AF0000000號之支票   所列金額合計為新台幣547,200元,此部分依票據法相關規   定,可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利息,另新台幣479,100元部分   ,依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並無契約或法律規定,應僅   得請求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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