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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624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2446號 債 權 人 辰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鈴縈 債 務 人 順瑩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瑩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順瑩石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左瑩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順瑩石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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