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2513號
債 權 人 奇峰事業有限公司即展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隴廷即林桔全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寶瑩石材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請勿寄現金,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
高雄地方法院)。
二、釋明奇峰事業有限公司與展卲事業有限公司之關係(是否為
更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寶瑩石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