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321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阜翔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高文
人
債 務 人 李世民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陸拾萬貳仟捌佰叁拾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阜翔實業有限公司邀同謝高文及李世民為連帶
保
證人,於民國100 年7 月11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 萬
元及新臺幣430 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0 年7 月11日
起至民國101 年7 月11日止,計一年,每期一個月。利息
:自
發票日起以每月為一期,
按期付息一次,於債務全部
清償前均
適用之。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 月調)1.29%加
2.5%計為年利率3 .79%,
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
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金:遲
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
期6 個月以內部分,按
本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
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約定利率20% 加付違約金。以上之
約定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
本票共二紙交與
聲請人收
執。另債務人於民國101 年5 月3 日與聲請人簽訂變更契
約書共五紙,分別:(1) 新臺幣2,052, 824元、(2) 新臺
幣2,025,535 元、(3) 新臺幣920,102 元、(4) 新臺幣
1,724,263 元、(5) 新臺幣1,955,567 元。將原借款所訂
期限均延長至民國110 年3 月18日止。原借款還本付息方
式均改為自民國101 年5 月3 日起共分106 期,每期一個
月,自第1 期至第第24期按期攤還本金$5000 元整,並按
期付息,自第25期起,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
行即視為全部到期。原借款所定利息條件,均自民國101
年5 月3 日起利息改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 月調)1.37%加
1.6%計為年利率2.97% ,
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
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除前開已更
改部分外,原借款所有約定條款仍繼續有效。
詎自民國
101 年08月18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餘本金8,602,830 元
及如前開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等,
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
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
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
務。
㈡查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
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63214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世民、阜│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97% │
│ │203736│翔實業有限│8月18日起 │ │ │
│ │3元 │公司、謝高│ │ │ │
│ │ │文 │ │ │ │
├──┼───┼─────┼──────┼──────┼───────┤
│ 002│新臺幣│李世民、阜│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97% │
│ │201053│翔實業有限│8月18日起 │ │ │
│ │5元 │公司、謝高│ │ │ │
│ │ │文 │ │ │ │
├──┼───┼─────┼──────┼──────┼───────┤
│ 003│新臺幣│李世民、阜│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97% │
│ │905102│翔實業有限│8月18日起 │ │ │
│ │元 │公司、謝高│ │ │ │
│ │ │文 │ │ │ │
├──┼───┼─────┼──────┼──────┼───────┤
│ 004│新臺幣│李世民、阜│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97% │
│ │170926│翔實業有限│8月18日起 │ │ │
│ │3元 │公司、謝高│ │ │ │
│ │ │文 │ │ │ │
├──┼───┼─────┼──────┼──────┼───────┤
│ 005│新臺幣│李世民、阜│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97% │
│ │194056│翔實業有限│8月18日起 │ │ │
│ │7元 │公司、謝高│ │ │ │
│ │ │文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世民、阜│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3736│翔實業有限│9月19日起 │ │內者依
上開利率│
│ │3元 │公司、謝高│ │ │百分之十,逾期│
│ │ │文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李世民、阜│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1053│翔實業有限│9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5元 │公司、謝高│ │ │百分之十,逾期│
│ │ │文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李世民、阜│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05102│翔實業有限│9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公司、謝高│ │ │百分之十,逾期│
│ │ │文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李世民、阜│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0926│翔實業有限│9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3元 │公司、謝高│ │ │百分之十,逾期│
│ │ │文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李世民、阜│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4056│翔實業有限│9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7元 │公司、謝高│ │ │百分之十,逾期│
│ │ │文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