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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6321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321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阜翔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高文 人 債 務 人 李世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陸拾萬貳仟捌佰叁拾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阜翔實業有限公司邀同謝高文及李世民為連帶保    證人,於民國100 年7 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 萬    元及新臺幣430 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0 年7 月11日    起至民國101 年7 月11日止,計一年,每期一個月。利息    :自發票日起以每月為一期,按期付息一次,於債務全部    清償前均適用之。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 月調)1.29%加    2.5%計為年利率3 .79%,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    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金:遲    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    期6 個月以內部分,按本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    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約定利率20% 加付違約金。以上之    約定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本票共二紙交與聲請人收    執。另債務人於民國101 年5 月3 日與聲請人簽訂變更契    約書共五紙,分別:(1) 新臺幣2,052, 824元、(2) 新臺    幣2,025,535 元、(3) 新臺幣920,102 元、(4) 新臺幣    1,724,263 元、(5) 新臺幣1,955,567 元。將原借款所訂    期限均延長至民國110 年3 月18日止。原借款還本付息方    式均改為自民國101 年5 月3 日起共分106 期,每期一個    月,自第1 期至第第24期按期攤還本金$5000 元整,並按    期付息,自第25期起,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    行即視為全部到期。原借款所定利息條件,均自民國101    年5 月3 日起利息改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 月調)1.37%加    1.6%計為年利率2.97% ,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    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除前開已更    改部分外,原借款所有約定條款仍繼續有效。詎自民國    101 年08月18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餘本金8,602,830 元    及如前開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    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    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    務。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    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63214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世民、阜│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97%   │ │  │203736│翔實業有限│8月18日起  │      │       │ │  │3元  │公司、謝高│      │      │       │ │  │   │文    │      │      │       │ ├──┼───┼─────┼──────┼──────┼───────┤ │ 002│新臺幣│李世民、阜│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97%   │ │  │201053│翔實業有限│8月18日起  │      │       │ │  │5元  │公司、謝高│      │      │       │ │  │   │文    │      │      │       │ ├──┼───┼─────┼──────┼──────┼───────┤ │ 003│新臺幣│李世民、阜│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97%   │ │  │905102│翔實業有限│8月18日起  │      │       │ │  │元  │公司、謝高│      │      │       │ │  │   │文    │      │      │       │ ├──┼───┼─────┼──────┼──────┼───────┤ │ 004│新臺幣│李世民、阜│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97%   │ │  │170926│翔實業有限│8月18日起  │      │       │ │  │3元  │公司、謝高│      │      │       │ │  │   │文    │      │      │       │ ├──┼───┼─────┼──────┼──────┼───────┤ │ 005│新臺幣│李世民、阜│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97%   │ │  │194056│翔實業有限│8月18日起  │      │       │ │  │7元  │公司、謝高│      │      │       │ │  │   │文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世民、阜│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3736│翔實業有限│9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3元  │公司、謝高│      │      │百分之十,逾期│ │  │   │文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李世民、阜│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1053│翔實業有限│9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5元  │公司、謝高│      │      │百分之十,逾期│ │  │   │文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李世民、阜│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05102│翔實業有限│9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公司、謝高│      │      │百分之十,逾期│ │  │   │文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李世民、阜│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0926│翔實業有限│9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3元  │公司、謝高│      │      │百分之十,逾期│ │  │   │文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李世民、阜│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4056│翔實業有限│9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7元  │公司、謝高│      │      │百分之十,逾期│ │  │   │文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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