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567號
債 權 人 僑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子苗
債 務 人 君毅正勤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富勝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君毅正勤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君毅正勤社區管理委員會向
主管機關申報設立之最新
文件資料。
二、債務人君毅正勤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