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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645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567號 債 權 人 僑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子苗 債 務 人 君毅正勤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富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君毅正勤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君毅正勤社區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申報設立之最新   文件資料。 二、債務人君毅正勤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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