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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645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567號 債 權 人 僑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子苗 債 務 人 君毅正勤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富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相對人主管機關申報設立文件資料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 2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 民國102 年2 月1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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