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567號
債 權 人 僑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子苗
債 務 人 君毅正勤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富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為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未提出
相對人向
主管機關申報設立文件資料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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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
2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
民國102 年2 月1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
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