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625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國肇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焌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裴正盛、楊淑萍間
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焌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姓名(
依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觀之,法定代理人應為裴正盛並
非
斐正盛,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裴正盛、楊淑萍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焌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