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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646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625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焌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裴正盛、楊淑萍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焌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姓名(   依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觀之,法定代理人應為裴正盛並非   斐正盛,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裴正盛、楊淑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焌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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