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475號
債 權 人 葉美麗
債 務 人 高雄派對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派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債務人高雄派對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
(
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為
蔡釩庭,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高雄派對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