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746號
債 權 人 郝正權
代 理 人 郝正祥
債 務 人 先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債 務 人 瑋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瓊瑋
債 務 人 時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念萍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先豪科技有限公司、瑋邦實業有限公司、時
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先豪科技有限公司、瑋邦實業有限公司、
時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