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87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746號 債 權 人 郝正權 代 理 人 郝正祥 債 務 人 先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債 務 人 瑋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瓊瑋 債 務 人 時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念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先豪科技有限公司、瑋邦實業有限公司、時 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先豪科技有限公司、瑋邦實業有限公司、        時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