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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87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746號 債 權 人 郝正權 代 理 人 郝正祥 債 務 人 先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債 務 人 瑋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瓊瑋 債 務 人 時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念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先豪科技有限公司、瑋邦實業有限公司、時 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分別為97年9 月23日及98年5 月31日之依據   ,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釋明正確之利率為何?(依據民法第203 條規定「應付利息   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   之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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