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746號
債 權 人 郝正權
代 理 人 郝正祥
債 務 人 先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債 務 人 瑋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瓊瑋
債 務 人 時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念萍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先豪科技有限公司、瑋邦實業有限公司、時
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分別為97年9 月23日及98年5 月31日之依據
,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釋明正確之利率為何?(依據
民法第203 條規定「應付利息
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
之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