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746號
債 權 人 郝正權
代 理 人 郝正祥
債 務 人 先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債 務 人 瑋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瓊瑋
債 務 人 時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念萍
上列
債權人與債務人先豪科技有限公司、瑋邦實業有限公司、時
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釋明以「自執行法院核發移轉命令
之
翌日起」作為利息起算日之
法律依據為何?若無法釋明,
是否願意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
二、提供聯絡電話,俾利案件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