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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925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254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代 理 人 胡福坤 債 務 人 焌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裴正盛 人 債 務 人 楊淑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O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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