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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927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27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焌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裴正盛 人 債 務 人 楊淑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柒拾伍萬伍仟零伍拾   捌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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