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990號
債 權 人 慧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雄
債 務 人 慶霖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詹翔霖
之6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