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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催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蘇張淑惠 上聲請人蘇張淑惠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不一致,請確認票據權利   人應為何者。 二、倘真正票據權利人係發票人「美美國際醫學有限公司韓秀嬌   」,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相同。 三、承上,若真正票據權利人係受款人「蘇張淑惠」,請至付款   銀行更正通知人為與聲請人相同之「蘇張淑惠」,並檢附付   款銀行簽章出具之書面證明到院。 四、請具狀到院敘明付款人是否為「元大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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