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4號
聲 請 人 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俊男
上
聲請人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向付款銀行購買
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
二、如聲請人
非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
人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由受款人
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
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則聲請人並非得聲
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應向本院具狀更改聲請人為真正
之票據權利人並將原聲請人改列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
) 。
三、倘聲請人係受發票人或受款人之委任而為辦理,除具狀到院
更改聲請人外,應將掛失
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一併更改為
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