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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催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4號 聲 請 人 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男 上聲請人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向付款銀行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 二、如聲請人非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   人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由受款人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   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則聲請人並非得聲   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應向本院具狀更改聲請人為真正   之票據權利人並將原聲請人改列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   ) 。 三、倘聲請人係受發票人或受款人之委任而為辦理,除具狀到院   更改聲請人外,應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一併更改為   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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