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米立有限公司
4號
法定
代理人 蕭煒
4號
上
聲請人米立有限公司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之
聲請狀所載編號2 之支票號碼AF00000000與掛失
止付
通知書所載之AF0000000 並不一致,請確認真正票據號碼後
,具狀陳報本院。
二、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一併檢
附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