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催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加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恭 上聲請人加斌企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於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發票日100 年6 月25日與掛失   止付通知書所載之100 年8 月31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   明應以何者為正確(「到期日」並不存在於支票)。 二、承前,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一併至付款銀行更正   後檢附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