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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芝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2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名下無財產,居住於母親名下自用住宅,需分攤房貸費 用,並與弟弟共同扶養無收入之母親周胡金碧,以及輕度精 神障礙無工作收入之大哥周昭宏。次查,債務人自民國(下 同)101年9月起任職於隼成工程有限公司為行政助理,無獎 金,依據薪資單及該公司對於本院調查之函覆文,薪資每月 18500元,扣除勞健保費後,每月實際可支配薪資為新台幣 (下同)17924元,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隼成工程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薪資單、102年5月6 日函覆狀、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32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 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約為8240 元,計房屋貸款3650元共計11890元,核與內政部公布高 雄市10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相同。 ㈢另債務人陳報負擔母親(每月領有老人津貼7200元)扶養 費為1000元,大哥(每月領有殘障津貼3500元)扶養費為 1750元,依據高雄市10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評 估,均屬合理。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32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幾用於清 償,幾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 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富邦資產管理公司 │ 177782 │ 14.09% │ 451 │ ├──────────┼──────┼─────┼──────┤ │台新資產管理公司 │ 270808 │ 21.46% │ 687 │ ├──────────┼──────┼─────┼──────┤ │聯邦商業銀行 │ 59486 │ 4.71% │ 151 │ ├──────────┼──────┼─────┼──────┤ │大眾商業銀行 │ 230386 │ 18.26% │ 584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436796 │ 34.62% │ 1108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86507 │ 6.86% │ 219 │ ├──────────┼──────┼─────┼──────┤ │債權總額 │ 1,261,765 │每期金額 │ 3,200 │ ├──────────┼──────┼─────┼──────┤ │清償成數 │ 約18.26% │清償總額 │ 230,4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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