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為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朝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屏東監理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55
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
可參。查債
務人名下僅有1992年份HONDA汽車一輛,年份已久,勘認已
無餘值,租屋居住,與前配偶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89年次
、91年次),因前配偶收入微薄,僅得負擔個人生活費,須
由債務人獨立負擔子女
扶養費,另子女每人每月領有2600元
之低收教育補助。又債務人須與手足共3人共同負擔無收入
之父親賴國珍及母親徐淑貞(均領有殘障補助金3500元)。
次查,債務人自民國(下同)102年4月起改任職於福盈通運
股份有限公司為貨櫃駕駛員,依據102年4月
迄7月薪資證明
書
觀諸,每月薪資僅新台幣(下同)19200,
惟債務人自陳
薪資加計獎金平均收入約為35000元,本院認宜以此金額認
定收入對債權人保障較優,以上有
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福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
暨薪資證明
、房租租賃證明書、債務人
陳報狀等在卷
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
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10,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
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有價值財產,故
本件
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
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
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約為1000
0元,核以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標準,尚屬合理。
㈢而債務人陳報之二名未成年子女子女扶養費,除補助金之
外,尚須支出共計12000元,核以最低生活費標準,仍屬
合理。
㈣另債務人負擔父親、母親扶養費共計為3000元,依據最低
生活費標準,亦屬合理。
㈤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10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全用於
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
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
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
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
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
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
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永豐商業銀行 │ 378876 │ 5.21% │ 521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537424 │ 7.39% │ 739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0000000 │ 25.47% │ 2547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944244 │ 12.99% │ 1299 │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116613 │ 1.60% │ 160 │
├──────────┼──────┼─────┼──────┤
│第一商業銀行 │ 318537 │ 4.38% │ 438 │
├──────────┼──────┼─────┼──────┤
│萬榮行銷公司 │ 0000000 │ 20.28% │ 2028 │
├──────────┼──────┼─────┼──────┤
│富邦資產管理公司 │ 713118 │ 9.81% │ 981 │
├──────────┼──────┼─────┼──────┤
│屏東監理站 │ 26000 │ 0.36% │ 36 │
├──────────┼──────┼─────┼──────┤
│長鑫資產管理公司 │ 909729 │ 12.51% │ 1251 │
├──────────┼──────┼─────┼──────┤
│債權總額 │ 7,271,200 │每期金額 │ 10,000 │
├──────────┼──────┼─────┼──────┤
│清償成數 │ 約9.9% │清償總額 │ 720,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