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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明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一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30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租屋居住,須與兄弟姊妹等五人共同扶養母親(債務人 陳報大哥、大姊、六姐均已去世,七姐中風且重殘),其母 目前由二姐看護照顧,每月領有補助金1000元。次查,債務 人為南和遊覽車公司司機,每月底薪一萬元,實際出車時一 日小費800元至1000元,平均月收入為3萬元,以上有戶籍謄 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南和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薪資表、債務人陳報狀、債務人102年8月28日到院言詞陳述 筆錄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1312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一台2003年份福特汽 車,年份已舊,且為其營生工具,此外別無財產,故本件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 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 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因有姊姊資助部分膳食支出 ,兒子分攤部分租金支出,故每月平均生活支出約為1260 0元(含勞健保費支出),核以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2年度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尚屬合理。 ㈢另債務人陳報因其二姐要求照顧母親之看護費每月28000 元,故其負擔母親扶養費高達8000元,經本院知此金額 超過其法定扶養義務之必要支出範圍,債務人同意降為 1000元,提高其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1312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五分之 四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 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484275 │ 4.99% │ 655 │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 │ 94.28% │ 12369 │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58112 │ 0.60% │ 79 │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12824 │ 0.13% │ 17 │ ├──────────┼──────┼─────┼──────┤ │債權總額 │ 9,698,768 │每期金額 │ 13,120 │ ├──────────┼──────┼─────┼──────┤ │清償成數 │ 約 9.7% │清償總額 │ 944,64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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