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明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82
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一份在卷
可參。查債
務人名下無財產,與配偶租屋居住,配偶何聰英患有雙側近
端脛骨骨折併創傷性關節炎,無收入,需債務人扶養,每月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新台幣(下同)4000元。次查,債
務人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至5月任職於三鑫有限公司,1
01年6月至12月中任職於賢輝有限公司,102年2月起任職於
昶澄企業有限公司,為鉗工技術員,以日計薪,無獎金,依
據薪資單計算,扣除勞健保費後,每月實際可支配薪資約為
新台幣(下同)21730元,以上有
戶籍謄本、勞保投保查詢
資料、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昶澄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
明書
暨薪資單、
租賃契約書影本、高雄市領取身心障礙者生
活補助證明書、債務人
陳報狀等在卷
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
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4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
件已盡力清償,且
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
本件無
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除房屋以外之平均生活
支出約為10800元,核以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1年度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無房租者)9000元,略顯過高,宜降
為9000元為合理。因此,加計房屋租金6200元後,共計為
15200元。
㈢另債務人陳報負擔配偶
扶養費為6000元,依據
上揭高雄市
10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無房租者)標準評估,亦
屬合理。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加計配偶所領補助金)於扣
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4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
前每月剩餘金額逾5分之4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
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
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
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
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
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
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大眾商業銀行 │ 123734 │ 6.75% │ 270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358902 │ 19.59% │ 784 │
├──────────┼──────┼─────┼──────┤
│萬榮行銷公司 │ 485699 │ 26.51% │ 1060 │
├──────────┼──────┼─────┼──────┤
│萬泰商業銀行 │ 469231 │ 25.61% │ 1024 │
├──────────┼──────┼─────┼──────┤
│台灣土地銀行 │ 176305 │ 9.62% │ 385 │
├──────────┼──────┼─────┼──────┤
│勞工保險局 │ 11079 │ 0.60% │ 24 │
├──────────┼──────┼─────┼──────┤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 │ 207414 │ 11.32% │ 453 │
├──────────┼──────┼─────┼──────┤
│債權總額 │ 1,832,364 │每期金額 │ 4,000 │
├──────────┼──────┼─────┼──────┤
│清償成數 │ 約15.72% │清償總額 │ 288,000 │
├──────────┴──────┴─────┴──────┤
│補充說明: │
│1.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 │
│ 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
│ 人除外),
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
│ 理相關手續。 │
│2.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於債務人於101年3月2日開始更生程序後仍有受 │
│ 償,
是以債務人於開始履行更生方案時,應自行與債權人確定可抵│
│ 充之金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