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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拍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雷仁德 相 對 人 葉世雷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葉世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葉水仙擔任「玉山工程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為本件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相關證明文件(台端於民   國101年7月4日之補正狀所附為葉水明擔任玉山工程有限公   司之連帶保證人之借據2紙)。 二、債務人即案外人葉水仙、葉陳梅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   無向所屬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案外人葉水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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