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雷仁德
相 對 人 葉世雷
上
聲請人與相對人葉世雷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葉水仙擔任「玉山工程有限公司」連帶
保證人為
本件
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
擔保之
債權範圍相關證明文件(台端於民
國101年7月4日之補正狀所附為葉水明擔任玉山工程有限公
司之連帶保證人之借據2紙)。
二、
債務人即案外人葉水仙、葉陳梅之
繼承系統表及其
繼承人有
無向所屬法院聲請
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案外人葉水明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