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金瑞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淑惠
相 對 人 莊邱銀豆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莊邱銀豆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高雄市○○區○○段1394、1395地號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正本
各一紙。
二、相對人莊邱銀豆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