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458號
聲 請 人 鴻威聯合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震瑋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釋明票號CH650251正確之到
期日及
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依台端所附本票
正本之到期日為100年12月31日
而非101年8
月13日,利息請求載為「到期日101年8月31日」,如有書寫
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聲請人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
四、相對人張震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