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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34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458號 聲 請 人 鴻威聯合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震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釋明票號CH650251正確之到期日及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依台端所附本票正本之到期日為100年12月31日而非101年8   月13日,利息請求載為「到期日101年8月31日」,如有書寫   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四、相對人張震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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