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40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021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邱金昌 相 對 人 富貴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潘淑娟 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金昌、富貴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潘淑 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邱金昌、潘淑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富貴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