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523號
聲 請 人 君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秀英
非訟代理人 蔡芳銘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蘇俊民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蘇俊民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