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70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宏俐貿易有限公司、林秋菊、陳松義、黃子
銓、黃模森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宏俐貿易有限公司之正確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聲請狀記載之法定代理人為林秋菊,
惟經經濟部商業司商工
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其法定代理人為黃子銓,
顯有不符)。
二、相對人林秋菊、陳松義、黃子銓、黃模森最新之
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相對人宏俐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