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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57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70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俐貿易有限公司、林秋菊、陳松義、黃子 銓、黃模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宏俐貿易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聲請狀記載之法定代理人為林秋菊,惟經經濟部商業司商工   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其法定代理人為黃子銓,顯有不符)。 二、相對人林秋菊、陳松義、黃子銓、黃模森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相對人宏俐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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