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
代理人 嚴凱泰
樓
相 對 人 英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林居男
人
相 對 人 林居明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英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居男、林居明間請
求
本票裁定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英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林居男、林居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