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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7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樓 相 對 人 英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林居男 人 相 對 人 林居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英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居男、林居明間請 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英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林居男、林居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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