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三井日本料理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奕瑞
代 理 人 吳任偉
律師
相 對 人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世華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97
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
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繳納
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
爰確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