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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10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三井日本料理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瑞 代 理 人 吳任偉律師 相 對 人 匯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世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97 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 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繳納 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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