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183號
聲 請 人 大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政平
相 對 人 洪牧瑜
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
債務人債權之請求,向
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
假扣押,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裁
全字第1889號裁定准許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後,並以
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1135號執行在案,
惟相對人
迄今尚未向
法院提起
本案訴訟,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
之規定,聲請裁定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二、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
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三、
經查,
本件相對人經本院准為假扣押後,已於101 年11月14
日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補字第1805
號民事事件受理在案,業經本院調取
上開卷宗核閱屬實,相
對人既已起訴,則聲請人再為本件限期命起訴之聲請即無實
益,
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不得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