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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11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183號 聲 請 人 大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平 相 對 人 洪牧瑜 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債權之請求,向 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裁 全字第1889號裁定准許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後,並以 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1135號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向 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 之規定,聲請裁定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 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經本院准為假扣押後,已於101 年11月14 日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補字第1805 號民事事件受理在案,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相 對人既已起訴,則聲請人再為本件限期命起訴之聲請即無實 益,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不得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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